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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第7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 一、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 二、建立業務關係。 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四、對於過去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有所懷疑。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進行交易。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瞭解該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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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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