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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8條

地政士事務所及不動產經紀業所屬人員,對所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及向調查局申報之相關資訊,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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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