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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11條

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性騷擾事件調查時,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告知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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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