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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6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第二條規定提起申訴,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有不符前項規定之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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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