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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8條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逾本法
第三十二條之一
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 二、申訴書未於
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期限內補正。 三、同一性騷擾事件已調查完成或已作成處分。 四、同一性騷擾事件於處分作成前,已撤回申訴,重行再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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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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