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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19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申訴人之情形,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其諮詢或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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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