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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5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第二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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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