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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16條

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該程序終結前,暫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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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