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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非屬第二條所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列管並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應併通知行為人之雇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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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