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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代為標售之土地,於決標或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登記為國有前,權利人依本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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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