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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清理土地類型。 二、法令依據。 三、公告起訖日期及處所。 四、清理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 五、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六、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七、未依限申報或申請登記之處理方式。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通知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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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