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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神明會土地之權利人依前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 二、規約。但無規約者,免附。 三、管理人備查文件。但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尚未依規定選任新管理人者,免附。 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及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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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