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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案件後,應即審查,經審查應予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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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