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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重新辦理登記,指依本條例清理後所為之更正、更名、塗銷或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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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