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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更正登記,於辦理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之公告時,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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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