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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清理程序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清理土地類型。 二、法令依據。 三、公告起訖日期。 四、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 五、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六、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七、未依限申報或申請登記之處理方式。 八、其他依規定應公告之事項。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所定土地權利之清理,其公告,免記載前項第四款事項。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定所有權以外之土地權利之清理,其公告,於第一項第四款所載事項外,併予載明土地所有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之清理,其公告,於第一項第四款所載事項外,併予載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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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