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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 第2條
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約束:指使用設備,限制病人移動或活動之措施。 二、替代方案:指透過治療,或以勸服、溝通、同理或其他情緒支持方法,取代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之處置。 三、其他精神照護機構:指護理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職能治療所、精神復健機構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四、執行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二)醫療機構或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參與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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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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