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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5條

醫療機構應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療需要或為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情形,並告知病人後,始得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 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應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情形,並告知病人後,始得執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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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