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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 第4條
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4條
醫療機構或其他精神照護機構於病人進入機構後,得參酌病人之意見或需要,訂定替代方案及提供必要協助。 執行人員得視病人需要及實際情形,考量替代方案之可行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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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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