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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 第3條
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約束設備,其種類如下: 一、四肢約束帶。 二、保護固定帶。 三、胸腹約束帶。 四、約束手套。 五、約束衣。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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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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