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 第6條

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醫療需要,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一、意識不清或混亂。 二、情緒躁動不安。 三、衝動無法控制。 四、難以配合必要之醫療處置,且影響自身健康或安全。 五、其他影響自身健康或安全之重大情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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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