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 第8條

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8條

醫療機構、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時,應至少每二小時探視病人,並評估繼續執行之必要性。 醫療機構得視病人年齡或有其他特殊醫療、健康與安全需求,調整前項探視及評估時間。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