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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事細則
› 第14條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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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3條
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
第4條
本局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
第5條
第一組分二科辦事,各科掌理事項如左:一、第一科(一)護照法規之研擬及解釋。(二)護照設計、委…
第6條
第二組分二科辦事,各科掌理事項如左:一、第一科(一)境內持用外國護照或外國旅行文件人士之各類…
第7條
第三組掌理事項如左:一、有關文件證明及領務規費法規之研擬及解釋。二、辦理各類文件證明。三、海…
第8條
第四組掌理事項如左:一、本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二、護照製發業務之規劃及統計分析。三、領務櫃台…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左:一、文電繕打、收發及建檔稽催。二、印信掌理及總務。三、研究發展、管制考核…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左:一、本局組織條例、辦事細則與人事規章之修訂擬議。二、本局及各分支機構人事…
第11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左:一、歲入歲出概算、預算及決算。二、預算之分配、執行及考核。三、經費審核、…
第12條
本局分支機構之設立由本局規劃後報外交部核定之。
第13條
各組、室之職掌,得視實際需要由本局研擬調整並報請外交部核定之。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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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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