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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事細則 第3條

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 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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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