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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第11條

雇主聘僱外國留學生,有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依本法之規定處理: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留學生。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留學生為他人工作。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留學生。 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留學生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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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