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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國留學生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除寒暑假外,每星期之工作時數最長 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有畢業、退學或休學等情事,所持之聘僱許可副本 應繳回學校,並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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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