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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第6條

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時,應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受聘僱之外國留學生 及學校,一人限核發一份聘僱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最長為一年; 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得由雇主於期滿前一個月檢具經就讀學校或語文教 學機構出具無礙課業之證明文件,向教育部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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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