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 第9條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第9條

各校應輔導校內之外國留學生工作事宜,除於其畢業、退學或休學時函報 教育部外,如於工作期間有重大違規或成績低落情事,亦應專案報由教育 部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撤銷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