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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第5條

雇主應於開始聘僱前一個月,檢具下列文件,向教育部申請核發聘僱許可 : 一、聘僱外國留學生申請書,其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二、上、下學期或語言課程全年之成績單。但符合前條第二項者,免繳。 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特殊語文專長證明。 前項聘僱許可未核發前,雇主不得先予試用或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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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