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 第8條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第8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雇主或其他具名檢舉人書面報知教育部, 並查明屬實者,由教育部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撤銷聘僱許可: 一、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二、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者。 三、從事經許可以外之工作者。 四、僱傭關係消滅者。 五、違反其他有關規定者。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