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第12條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2條

驗證基準經標準局修正或變更時,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於標準局指定轉換期限內改正;評鑑單位應於轉換期限後一個月內確認全部廠商已完成改正。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