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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7條

廠商應於接獲前條第三項現場評鑑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配合評鑑,無法配合者,得備具正當理由向評鑑單位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屆期仍無法配合者,經評鑑單位通知標準局後,標準局應駁回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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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