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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第14條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4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登錄之基本資料或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原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評鑑單位申請變更。但遷移廠址者,應依
第五條
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評鑑單位辦理前項變更申請應進行書面審核,審核不符合者,應通知限期改正;必要時,得赴現場確認,經審核符合規定者,非屬認可登錄證書所載事項者,得逕予變更,其餘應報請標準局換發認可登錄證書。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標準局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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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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