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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第6條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6條
廠商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者,標準局應通知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符合規定者,標準局應以書面通知廠商正式受理。 標準局受理後,交由評鑑單位辦理書面審查;審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評鑑單位應通知廠商於一個月內改正;未於一個月內改正或經改正仍不符合者,由標準局以書面通知駁回申請。 前項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評鑑單位應以書面通知廠商配合現場評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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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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