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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
第十八條
所定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大學定之,並應依教師法及本法
第二十一條
教師評鑑規定,明定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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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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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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