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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大學招收已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修讀學士學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縮短其修業年限。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且成績優異者,大學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准其提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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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