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學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學分學程,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實施;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並應報本部備查。 學分學程之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考量課程設計之完整性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大學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