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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大學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規定及涉及考生權益事項,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 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考試相關業務,應以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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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