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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者,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 大學為辦理教育實驗,得專案報本部核准調減前項畢業應修學分數。 前二項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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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