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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學生修讀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大學得就學生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跨校選修課程,自行訂定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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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