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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五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各大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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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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