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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第17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及管理
起造人依
第九條
第一項第七款、
第十二條
第四項、
第十三條
、
第十四條
第一項及
第十五條
規定提送捷運主管機關之文件,應由專業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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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的其他條文
第9條
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檢具建築法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書…
第10條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前,得向捷運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捷運設施相關設計資料及最…
第11條
起造人對第八條附件四第七款之軌道位移量或前條之現況測量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現場…
第12條
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申請開工前,應先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及捷運營運機構,辦理捷運設施之現…
第13條
起造人於開挖前,應安裝監測捷運設施安全之儀器並讀取初始值作成監測初始值量測報告,於監測實施後…
第14條
起造人安裝於捷運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警戒值時,應立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提…
第15條
起造人於開挖過程中有變更施工方法者,應於變更工法七日前,檢附該變更開挖對捷運設施之安全評估報…
第16條
起造人於進行第十二條第一項現況調查、現況測量及第十三條安裝監測儀器前,應先向捷運主管機關提出…
第17-1條
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提送捷運…
第18條
起造人於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會勘。捷運主管機關辦理…
第19條
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除應依建築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外,並應檢附前條第二…
第20條
申請人進行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九款及高空吊掛作業之行為前,應檢附作業計畫及捷運主管機關要求…
第21條
限建範圍內之施工機具、設備、吊掛機具、鷹架、障礙物或其他任何物品,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施工計畫…
←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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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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