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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4條

第 四 章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及管理
起造人安裝於捷運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警戒值時,應立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提出安全評估報告,研判繼續施工之安全性,並副知捷運營運機構。捷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起造人變更施工方法及提出緊急應變計畫。 起造人安裝於捷運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行動值,應立即停止施工,派駐專業技師進行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以保護捷運設施安全,且應將監測儀器讀數或損害情形於二十四小時內儘速通知捷運主管機關,並副知捷運營運機構,非經捷運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繼續施工。 第一項警戒值之訂定,不得大於捷運設施之容許變形值之百分之八十或開挖支撐系統設計值之百分之九十。 第二項行動值之訂定,不得大於捷運設施之容許變形值之百分之九十或開挖支撐系統設計值之百分之百。 起造人安裝於捷運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危險值,或捷運設施已有損害時,除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通知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捷運主管機關及捷運營運機構會同採取即時強制措施或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危險值之訂定,不得大於捷運設施之容許變形值之百分之百或開挖支撐系統設計值之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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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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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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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