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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及管理
申請人進行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九款及高空吊掛作業之行為前,應檢附作業計畫及捷運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該管主管機關應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審核之,無該管主管機關者,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作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施作行為之區域範圍及與捷運設施相關之位置。 二、施作行為內容及時間。 三、施作人員、機具及安全防護措施等詳細資料。 進行第七條附件三第五項至第九項之行為者,應檢附經專業技師簽證之捷運設施影響評估報告,如涉及地下開挖或鑽掘時應準用本章建築物之申請及審核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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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