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第18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8條
起造人於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會勘。 捷運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會勘應通知捷運營運機構參與之,並作成會勘紀錄,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參與會勘之機關名稱、會勘地點及時間。 二、現況測量及現況調查之檢視結果紀錄。 三、應改善部分之說明。 四、其他必要事項。 起造人依據會勘紀錄改善完畢後,應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再次會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1條
看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