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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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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第3條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四等,其應考資 格如左: 一、現派為相當簡任職人員,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派為相當薦任職人員,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三、現派為相當中級委任職以上人員,得應中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四、現派為相當初級委任職人員,得應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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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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