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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 第7條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簡任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簡任職之任用資格;薦任 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薦任職之任用資格;中級委任任用資 格及格者,取得相當中級委任職以上之任用資格;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委任職之任用資格。未通過考試者,得繼續任原職 至其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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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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