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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第2條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持有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核發身分證明之人員,經 專案安置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占編制內職缺,而未具法定 任用資格者,得依本規則之規定,參加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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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