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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成績計算,依左列百分比分別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一、簡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服務成績審查占百分之三十。 二、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實 地考試成績併入筆試成績平均計算) ,服務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服務成績 以報考前最近三年考核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未滿三年,逾二年者,以二年 考核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未滿二年者,以一年考核成績算。服務未滿一年 者,其總成績之計算,除簡任任用資格改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 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外,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均以筆 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服務成績考核僅列等第未計積分者,相當一 (或甲) 等以八十五分列 計,相當二 (或乙) 等以七十九分列計,相當三 (或丙) 等以六十九分列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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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