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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第9條

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應將典試情形送由考選部連同試務辦理經過 及關係文件,轉報考試院備案,並發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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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